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球友会【主动创稳】一起挖掘机致人伤残赔偿案究竟由谁来“买单”?

发布时间:2023-05-17 点击量:941

  球友会近日,礼县人民法院盐官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挖掘机致人伤残赔偿案件,当事人均主张己方无责任,无需承担赔偿责任。那么,这场事故究竟要由谁来“买单”?

  被告陈某承包了某工地的建设项目,为了项目顺利施工,陈某租用祁某的挖掘机,由祁某派遣挖掘机及选用司机郭某施工,原告家与该工地相邻。2023年2月24日下午,司机郭某(被告)操作挖掘机在原告家门口施工,因原告家门口堆放柴火,影响施工,原告遂出门清理堆放的柴火。司机郭某在原告前方操作挖掘机时球友会,但司机郭某在向后倒车时,挖掘机不慎压到了原告右足,后司机郭某及原告家人先后将原告送往陇南市四零七医院、天水市新天坛创伤骨科医院进行治疗。原告出院后,四方当事人就原告受伤赔付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,原告遂将项目承包人陈某、挖掘机所有人祁某及驾驶员郭某诉至本院,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,并申请伤残鉴定。

 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,办案法官考虑到原告病情刻不容缓,需足够资金进行下一步治疗,遂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前往事故发生地了解具体案情,并联系各方当事人到场进行庭前调解。因四方当事人争议较大,且对抗情绪激烈,调解未果。

  针对具体案情,合议庭成员在征得各诉讼参与人同意的前提下,召开代理律师庭前会议。在庭前会议中,办案法官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,针对“到底构成何种法律关系”、“如何划分各方责任”、“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鉴定的必要性”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,从法理和情理入手,促使各方当事人从合法、公平、理性的角度看待问题。最终,在盐官法庭办案团队的不懈努力下,各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调解意见,三被告当场向原告履行了赔付义务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七十二条: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、技术和劳力,完成主要工作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: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球友会球友会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: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,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。但是,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球友会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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